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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常新会、王世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荣执字第2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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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常新会。被执行人王世强。被执行人于培启。

扣留被执行人常新会在石岛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及奖金共计170000元整,待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涛

书记员:姜元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