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负责人李传强,主任。被执行人倪庆梅,农民。被执行人刘金来,农民。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8)莱城商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子政审判员:亓胜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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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负责人李传强,主任。被执行人倪庆梅,农民。被执行人刘金来,农民。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8)莱城商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子政审判员:亓胜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