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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与郭长平、石鲁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莱城执字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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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负责人李传强,主任。被执行人郭长平。被执行人石鲁河。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8)莱城商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子政审判员:亓胜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