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与王术海、王华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2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王术海。被执行人王华峰。被执行人高学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术海、王华峰、高学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褚清云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