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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孙开文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03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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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开文。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第八村民小组。代表人李龙奇。委托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开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王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