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开文。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第八村民小组。代表人李龙奇。委托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开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王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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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开文。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北池头村第八村民小组。代表人李龙奇。委托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岳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开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王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