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忠义,该组组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黄亚军
书记员:张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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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忠义,该组组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黄亚军
书记员:张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