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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薛明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未民宫初字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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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薛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忠义,该组组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黄亚军

书记员:张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