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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0)灞刑初字第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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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