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檀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灞刑初字第0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檀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檀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檀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