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在亲属协助下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旭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