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安某无照驾驶无牌照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三轮车,沿华清路自西向东行至本区邵平店村村东时,因对面来车灯光强烈,致其无法看清光束外的情况,为避让来车,安某右打方向,结果致其车将在路南边步行的罗建峰撞伤。安某在已经意识到其车有可能撞了人的情况下未停车查看,反而驾车逃逸。罗建峰被撞后,当即被其同乡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罗建峰因机动车作用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组织排查及技术鉴定,确认安某之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即肇事车辆,安某即肇事者之后,于2010年4月2日将安某抓获归案。经交警调解,安某与罗建峰家属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安某已向罗建峰家属赔偿130000元人民币。在本院审理期间,罗建峰家属请求本院调解适当追加赔偿,经本院调解,安某与罗建峰家属达成如下协议:安某除已付130000元外,再向罗建峰家属一次性赔偿13500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罗建峰家属建议对安某适用缓刑。本案有下列证据:1、吴伟峰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23日21时30分左右,他和陈涛在邵平店村村口沿华清东路自西向东走,忽然听见“咚”一声,不知道车把什么撞了,陈涛说车把人撞了。他俩赶紧跑过去,一看是同村的罗建峰被撞了,就赶紧打120,过了一会儿120还没来,陈涛就挡了出租车往医院送,到豁口十字时碰见120,就把罗建峰转到了120送到了唐都医院。2、陈涛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23日21时30分左右,他和吴伟峰沿华清东路由西向东步行,见前边约20米有一人步行,好像是罗建峰,紧跟着听见蹦蹦车由他后边开过来,车声比较急促,他还没看清车时,车已过去,紧跟着听见“咚”一声。他心想车上把啥东西掉下来了,然后一看路边人不见了。这才反应过来是把人撞了,他们赶紧喊叫停车,但车没停,只见车头摇摇晃晃往路边拐了一下,加油就跑了。他因穿拖鞋没追上,就赶紧过去看人,见罗建峰平躺在地上,就打120急救电话,见120没到就挡了出租车,在豁口十字遇见120后将罗建峰转交给了120。事故发生时天阴着,黑了,视线不太好,只看清那车是个老式手把式农用机动三轮车,后车箱用彩条布盖着。交警来时借着车灯看见地上有一段钢筋和罗建峰的一只鞋。因他对钢筋焊接较熟悉,那段钢筋明显是脱焊掉下来的,他就怀疑是从车上掉下来的。3、张让于2010年4月4日的证言证明,安某经常到他这里焊东西,大约在2010年3月27日左右,安某开了一个旧农用柴油三轮车,车厢右侧支撑杆没有了,他给配了一根焊上了。4、李会侠的证言证明,她是安某之妻,她家有一辆柴油三轮车,平时用于干农活和往西安送鸡蛋,这车平时只有安某一个人开。最后一次往西安送鸡蛋大约是3月23日或是3月24日,记不清了,是安某开车去送的,大约是下午5点左右走,晚上9点之后回来,回来后安某对她说其时运不顺,在邵平店附近将一个人撞倒了,其没停车直接回家了。从这以后往西安送鸡蛋是雇别人的车,她家的车有彩条布,平时送鸡蛋时用来盖鸡蛋。5、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具体位置及状况。6、现场堪查笔录及西公交检(理化)字(2010)第00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现场遗留的两头有焊点的一段钢筋上刮取的蓝色油漆与从安某的机动三轮车右侧车体上刮取的蓝色油漆颜色一致,均为单层油漆,油漆的有机物成分相同,检出的无机元素种类也相同。7、有关照片证明在安某家中发现了遮盖车厢所用的彩条布。8、肇事车辆性能技术鉴定书证明,肇事车辆的制动性能不合格。9、西公交鉴法尸字(2010)第07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罗建峰系因行驶中的机动车作用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10、安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23日晚8时许,他去田家湾送完鸡蛋后,驾驶古城牌柴油三轮车往回走,沿华清路行至邵平店村东边时,由于天太黑,也无路灯,同时对面有一辆大货车大灯很亮,他前方的路一点也看不清,他赶紧向右打了一把方向避让,打方向的同时感觉他的车被什么东西颠了一下,他怀疑是撞了土堆或是行人。因他没有驾驶证,车也没有手续,心里害怕,就没有停车查看赶紧离开了现场。第二天中午,他发现车上的支撑杆不见后,就去一个电焊部重新焊了,同时换掉了右后轮胎,事发当时他的车上装着些鸡蛋盒子和一块盖盒子的彩条布,彩条布现放于家中,回家后他对妻子说他可能撞了人也可能撞了土堆。11、西公交认字(2010A]第0323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安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辆,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罗建峰无责任。12、交警灞桥大队所书抓捕经过,可证明安某归案的情况。13、赔偿协议书、领款条等可证明损失赔偿已了结。罗建峰家属建议对安某适用缓刑。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彭海英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书记员:刘江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