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家发,曾用名周家贤,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普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家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家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家发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家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浩国
书记员:孙淑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