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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黄乃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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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乃芳,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乃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乃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乃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乃芳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乃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乃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栽林

书记员:孔文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