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广,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家住定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玉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玉广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玉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慧
书记员:张威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