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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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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下

新村。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诸暨市××××矿山机械厂。住所地诸暨市×× 上市村。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 ××××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人方某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尚伟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