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灯浩,身份证号
码330327520216021,住苍南县龙港镇永盛路20号。委托代理人: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从立,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1013735x,住苍南县龙港镇东城路7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灯浩诉被告张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灯浩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灯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灯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灯浩负担。
审判员:张全标
书记员: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