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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潘灯浩与张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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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灯浩,身份证号

码330327520216021,住苍南县龙港镇永盛路20号。委托代理人: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从立,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1013735x,住苍南县龙港镇东城路7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灯浩诉被告张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灯浩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灯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灯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灯浩负担。

审判员:张全标

书记员: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