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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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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水利码头××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洪××。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苍南县××砂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科立

书记员: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