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戴××。委托代理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郑××负担。
审判员:张全标
书记员:李前煜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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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戴××。委托代理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郑××负担。
审判员:张全标
书记员: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