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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郑××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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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戴××。委托代理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郑××负担。

审判员:张全标

书记员: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