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负担。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林骄阳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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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负担。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