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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苍商初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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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5日以被告以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李××负担。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蔡成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