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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方刚谦与李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仙商初字第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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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刚谦,

道工业路201号。被告:李钢,和泰兴和阁二、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刚谦与被告李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刚谦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刚谦以被告李钢已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刚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刚谦负担。

审判员:崔明

代理书记员: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