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明华,1965年11月24日,农民。被执行人应学文,成年,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学文外出,住所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9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