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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杨华与林海兵执行裁定书

(2010)台仙执民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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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华。被执行人林海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海兵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