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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顾明华与赵祝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台仙民执字第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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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明华,1965年11月24日,农民。被执行人赵祝青,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祝青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赵祝青承诺在农历年底前给付货款,申请人顾明华表示同意。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9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