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应良顺,农民。被执行人王均礼,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均礼在金融存款进等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均礼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均礼其他的可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1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慧玲审判员:曹中设审判员:张文峰
代理书记员:朱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