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车号为gzv992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以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除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寒冰人民陪审员:何日辉代理审判员:王娟
书记员:楼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