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号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校军审判员:韩岳根审判员:方艳青
书记员: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