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
方区湖清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丁香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玉良,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住山东省莒南县大店镇中心街204号,系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37132719801109061x。被告浙江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调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伟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