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国路,董事长。被告广厦三建。法定代表人楼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古路。法定代表人楼明。被告广厦三建温州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项目部,住所地温委托代理人陈海英,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州市新城大道五环家园6幢201。法定代表人应玲玲。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五环家园6幢201。法定代表人应玲玲。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区物华天宝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赵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三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三建温州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厦三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三建温州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厦三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三建温州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林灿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