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
×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和村。法定代表人何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 ×丝绸有限公司、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3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丝绸有限公司、冯某限额在35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可乐
书记员:俞燕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