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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林××气体(××)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杭萧商初字第1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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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区霞浦。法定代表人鲁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农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01494.28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有限公司限额在101494.28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介明

书记员:俞燕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