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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小玉与孙汝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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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小玉,身份证

号码330327196705193261,住苍南县石砰乡永兴路27号。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60号被告:孙汝品,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9300653,住苍南县金乡镇靖海路43号。原告李小玉诉被告孙汝品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小玉负担。

代理审判员:董文乐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