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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温岭市邮政局与颜海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温商初字第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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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岭市邮政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负责人:张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忠,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北门街3号,该局职工。被告:颜海荣,市新河镇上应村4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邮政局与被告颜海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邮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邮政局负担。

审判员:奚红英

代书记员:王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