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发,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许家渭村。法定代表人:李传法,该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月6日,申请人韩发以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知了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鞋、鞋帮、鞋底、汽车座垫、金属切削机床用刀片、模具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2017年1月10日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10099万。经审核,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涉诉讼案件生效后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受理韩发对好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叶华杰
代书记员:梁雅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