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恒,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启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嘉宝花园22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夏传经。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恒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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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恒,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启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嘉宝花园22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夏传经。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恒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