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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恒与苏州启勤机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吴商初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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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恒,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启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嘉宝花园22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夏传经。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恒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