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起诉被告沈××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起诉被告沈××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余××承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李夏琰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余××。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起诉被告沈××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起诉被告沈××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余××承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李夏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