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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余××与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盐商初字第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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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起诉被告沈××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起诉被告沈××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余××承担。

审判员:钱加政

书记员:李夏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