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勇军,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顾建霞,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根,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勇军诉被告王志根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勇军的委托代理人顾建霞、被告王志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勇军诉称: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立据欠我运费20500元,现要求判决被告归还此款。
被告王志根辩称:欠运费是事实,但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结帐,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0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徐勇军运费贰万零伍佰元整。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欠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2007年2月16日前没有约定运费的给付时间,欠条中亦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勇军2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王志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杨彬
书记员:方树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