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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龚秀花与张玉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迁民初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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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龚秀花,农民。被告张玉民,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秀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毛亮(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