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秀花,农民。被告张玉民,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秀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毛亮(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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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秀花,农民。被告张玉民,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秀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毛亮(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