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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顾继光与顾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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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继光(身份证号码:330206196612121210),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顾建国(身份证号码:330206195806291256),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顾继光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继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由原告顾继光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建侠

书记员:朱洁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