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继光(身份证号码:330206196612121210),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顾建国(身份证号码:330206195806291256),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顾继光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继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由原告顾继光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建侠
书记员:朱洁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