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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赵彬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民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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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峙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胡永焕,董事长。被告:赵彬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黄科军

代书记员:戚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