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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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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新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少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史久瑜

代书记员:沈丽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