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新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少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史久瑜
代书记员:沈丽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