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建英。委托代理人:房益女。被告:汪树萍。委托代理人:张利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英撤回对被告汪树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代书记员:陈红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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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建英。委托代理人:房益女。被告:汪树萍。委托代理人:张利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英撤回对被告汪树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代书记员:陈红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