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黄建英与汪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建英。委托代理人:房益女。被告:汪树萍。委托代理人:张利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英撤回对被告汪树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代书记员:陈红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