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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09

原告刘登科诉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09)新行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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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登科。委托代理人王荣。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安。委托代理人王延惠。委托代理人呼东红。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和红星。委托代理人刘渊。委托代理人段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登科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登科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登科承担。

审判长:崔庆忠审判员:蒋茹人民陪审员:吴秋玉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