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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李国庆与被告闫天瑞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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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国庆,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闫天瑞,女,1967年3月21日,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沧石

书记员:杨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