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正禄。法定代理人:余桂枝。委托代理人:陈传勤。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委托代理人:沈沛敏、王晔。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禄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