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新帆绣花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9232-7),住所地:绍兴市东浦工业开发区耶溪路。法定代表人:张水根。委托代理人:张正根,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登龙乡田心村湖山自然村65号。被告:绍兴县鑫莱绣品有限公司
89),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澄湾路。法定代表人:张庆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帆绣花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鑫莱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立森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