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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甲与陈×、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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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陈×。被告:王甲。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