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陈×。被告:王甲。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朱静静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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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陈×。被告:王甲。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