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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腾飞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北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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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腾飞,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晁怀志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