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腾飞,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晁怀志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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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腾飞,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晁怀志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