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刘宝珠。被执行人郝海亮。
(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革审判员:李松审判员:刘树伟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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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刘宝珠。被执行人郝海亮。
(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革审判员:李松审判员:刘树伟
书记员: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