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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海宾、刘宝珠与郝海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北执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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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刘宝珠。被执行人郝海亮。

(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革审判员:李松审判员:刘树伟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