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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新乡市红福助剂厂与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北执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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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红福助剂厂,住所地新乡市。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