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红福助剂厂,住所地新乡市。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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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红福助剂厂,住所地新乡市。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