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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李树明与刘东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北执字第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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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东兆,男,1981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